2005年5月8日 星期日

圖畫書的指涉意涵


圖畫書(picture books)是兒童圖書的一種,它在西洋儘管已有百年以上的歷史,但迄今並無一個普遍為大家所接受的定義。筆者不擬引述名家的定義來作為註腳,而是想從出版角度,讀者(圖書訴求對象)、作者、內容表現形式和功能性四個層面,來對圖畫書加以界說,目的在嘗試給圖畫書形成一可操作性的定義,減少「圖畫書」概念的混淆。

一、讀者層面的圖畫書界域
學者或業界較普遍的說法,認為圖畫書是學齡前幼稚園到小學二年級的讀物,年齡約3-8歲。唯由於認知心理學的研究促動,在圖畫書的應用上,已有向下、向上延伸的趨勢。國內對圖畫書發展有帶動作用的「信誼幼兒文學獎」,自第十五屆(2002年徵獎、2003年頒獎)起開始增加0-3歲組的創作獎,就是明顯配合教育發展趨勢的例證,而國內多家出版社,也分別在2000年前後,紛紛推出0-3歲適合的各類圖畫書。至於延伸適用到四年級(10歲),則是圖畫書的擴大應用,特別是在多元文化內涵的比較上。美國名圖畫書專欄評論家馬蘭茲,她在所著的《Picture Books for Looking and Learning》,推介43本圖畫書,讀者對象就區分為三級:Preschool into Kindergarten; From Kindergarten through second Grade;Grades Two to Four.(Sylvia S. Marantz,1992)。台英社2004年出版的安野光雅作品《狐說伊索寓言》兩冊(註一),就是被她列在二年級到四年級適用的第三級(pp.107-111)(台英社中文版封底未標示適用年級)。國內專業的幼兒讀物出版機構信誼系統,在他們的出版目錄《信誼‧上誼 2004-2005出版目錄》中,就有兩類出版品適用年齡標到十歲,一是3-10歲適用的圖畫書視聽之旅,一是5-10歲的知識性圖畫書。總之,不論各家對圖畫書的讀者年齡層界定如何,較寬廣的界定,顯然是從嬰幼兒(0-3歲)到國小中年級(9-10歲)都包括在內。(按國內引入譯介的圖畫書,標示閱讀年齡,甚至有超越10歲的,如「漢聲精選世界最佳兒童圖畫書」心理成長類45《顏色是怎麼來的》(1991.04),標示的閱讀年齡就是7-12歲。)



有關圖畫書讀者,雖然主訴求是低齡幼童。但因為低齡兒童識字不多,甚至尚未識字,那圖畫書的文字作用如何?這也是許多名家常強調圖畫書的文字是要給大人(家長、老師、圖書館員)念給孩子聽的,而不是要孩子看的(註二)。也即低齡兒童閱讀圖畫書,不只是用眼睛看,還要用耳朵聽。如此,則引申出圖畫書的讀者,其實還要寓含「共讀者」大人。英文漢聲出版社、台英社等從日本買版權,在台灣翻譯出版的圖畫書,在封底頁常標示有閱讀年齡和閱讀方法,最常見的是3-5歲,父母講給小朋友聽,6-8歲小朋友自己閱讀。從這些標示,可以說愈是以低、幼兒童作為訴求的圖畫書,這一共讀者的特性愈是值得我們重視。筆者認為這一共讀者的特徵,也是創作圖畫書的人和研究圖畫書的人,不可忽略的,因為既然圖畫書文字有供大人念的用意,那就涉及文詞表達的問題,則圖畫書的文本,口語、文句簡潔是很重要的形式要件,成語、專門術語、複雜句都不適宜。也即圖畫書的讀者年齡考量,會「限制」到文本創作的考量。
此外,「圖畫書」一詞在使用時,究竟需不需要再加上「兒童」或「幼兒」的字眼,常令人困惑。如漢聲推出的「精選世界最佳兒童圖畫書」就有加,台英社推出的「親子圖畫書」則無。這個問題也是跟讀者對象有關的。有人認為「兒童圖畫書」或「幼兒圖畫書」比「圖畫書」來得明確;有人認為「圖畫書」本身就是專指給較低幼的兒童看的圖畫,再加上「兒童」或「幼兒」,實為畫蛇添足。對於此一用詞問題,筆者想指陳的是,兒童文學學術界在使用「圖畫書」或「繪本」一詞時,即寓含有讀者對象(兒童)的意義層面在內(參見下面第三個層面的界說),因此通常都不再加上「兒童」或「幼兒」的字眼。

二、作繪者層面的圖畫書界域
圖畫書除非是全部用圖畫表達,否則都有文、圖作者的問題。筆者之所以從作繪者層面界定圖畫書,不在於是該以圖畫作者或文字作者,為主或為從的問題。而是指圖畫書作繪者是大人或小孩的問題。由於圖畫書比較能吸引兒童的興趣,學校乃至社會,不但為兒童導讀圖畫書,也鼓勵兒童創作圖畫書,甚至也出版兒童所創作的圖畫書(如國內羅慧夫顱顏基金會針對7-12歲兒童,舉辦圖畫書創作徵獎,且將兒童得獎作品予以出版)(註三)。筆者認為圖畫書的界域是不宜把兒童所創作的圖畫書包括在內的。然而如是翻譯的圖書,翻譯者不是大人,而是對該原版書的外文有相當能力的青少年,筆者認為可以不必排除,如台灣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小商務繪本」,其中《我的月亮‧我們的月亮》(註四)的譯文,即是國中二年級的女學生呂新禾(2004)翻譯的。
從「大人」作者來限定圖畫書的界域,其實也存在國內兒童文學獎徵獎對象的設定上。信誼幼兒文學獎限定年滿十六歲才可參加,國語日報牧笛獎限定年滿十八歲,比信誼幼兒文學獎還高,而陳國政兒童文學獎,也是限定年滿十六歲。之所以需要有年齡的限制,最主要是在藝術性與成書概念(書的作用、組織與完整性)的要求。兒童的創作,在這兩方面是比較難具備的。也是基於如此的考量,筆者認為一般人所說的圖畫書,是不把兒童創作的圖畫書作品包括在內的。

三、內容表現形式層面的圖畫書界域
「圖畫書」在兒童文學上作為一種圖書類型的名稱,是就它的表現形式來說的,圖畫書圖的份量大於或等同於文字,甚至只有圖像而無文字。圖畫書所以側重圖像,一般是認為圖像比較容易讓兒童跟週遭的實物對應,產生連結想像、引發學習(註五)。也即這類著重圖像表達媒介的幼童讀物,被稱為圖畫書,本身即寓含有給低齡兒童看的用意在內。
就圖畫書的表現形式來說,不純然只是圖的篇幅大於文字而已。純粹看圖識字的圖鑑或一般的漫畫書,筆者認為不應歸入圖畫書的。更具體的說,圖畫書的圖畫應該具備相當的敘述性,說明性或解釋性,對文字文本有延伸和補充的作用。至於它的內容,是為故事性或知識性,則無關聯。正是由於圖畫在圖畫書的內容傳遞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圖畫書也被視為一種新文類,套用猶裔美籍的兒童圖畫書泰斗許華茲的說法(Schwarcz, Joseph H.1991),圖畫書已發展成為一種真正新的藝術形式(a geniue new art form),它的文本和插圖相輔又對立(combination and confrontation)(註六)。歸結地說,圖畫書這種文類不純粹靠文字來表述,而是要藉由圖畫來共同進行表述,甚至也可以完全用圖像獨自表述。筆者把這種特性稱之為圖文的共構性,或圖的獨構性。它相對於傳統以文字表述的成人文學,或以文主圖輔表述的兒童文學,是有很大不同的。換句話說,圖畫書的圖畫是要像文字一樣被當作創作的語言來使用。從而圖畫書的圖畫應是不同於一般的插畫或漫畫。
而圖畫書又是以較低齡的兒童為訴求對象,是兒童的啟蒙讀物,是適合大人給兒童念讀,一起共賞的讀物,因此文字也有別於一般的成人文學或兒童文學作品,口語化、富節奏性(不必然是韻文化)、字數不宜過多,不要有過多細節的描述,都是圖畫書文字較為理想的要求(註七)。(持平的說,國內本土的圖畫書,在文、圖表現上都還有待加強。)基本上,筆者對教材式的表現方式,圖畫僅是對應文字予表現的方式,以及文字文本採用工具書解說式的表達方式,儘管圖畫篇幅多於文字,都不認為是圖畫書。
至於國內有些出版社,使用「繪本」而不使用「圖畫書」,或兩者相互混用,筆者認為並無對錯好壞問題。這兩個同義詞會被混用,它反映出台灣的兒童文學「學門」,尚在累積發展階段,共同的術語,仍有待沉澱形成共識。
四、功能性層面的圖畫書界域
關於圖畫書的功能,不同人可能各有不同的說法。筆者在本論著所指的圖畫書功能,也是從出版的觀點來界說的,在業界術語來說,就是產品定位。也即出版者出版此圖畫書的目的,主要是想滿足怎樣的功能。定位為學習教材而開發、出版的,如信誼的「我會讀」系列教材,儘管也具備圖畫書的形式,筆者也不予視為圖畫書。另外中英雙語對照,如果是強調以學習英語為主的「圖畫書」,以及以幫助學習為主,供查閱資料或字詞義的百科、字詞典「圖畫書」,筆者同樣也不把它們視為圖畫書。
兒童圖書從出版的角度來說,它與學習教材、教科書最大的差別,即是要提供兒童課外閱讀,在沒有壓力下,享受閱讀的樂趣。兒童圖書,特別是圖畫書,給兒童提供「玩具性」的娛樂性功能,是筆者一向所強調。這種非學習導向的娛性功能,也是筆者用來認為可以判定是否為圖畫書的依據。



附 註
註一:安野光雅作,汪仲譯(2004)《狐說伊索寓言》。台北:台英社。該書是安野光雅先生很另類以「親子說故事」型態串場的圖畫書。透過《狐說伊索寓言》,他為天下父母,繪出也寫出了「作父母」的心聲。該書原出版者為日本岩波書店。

註二:國外如日本福音館老闆松居直(日本圖畫書的泰斗人物,1956年創刊《兒童之友》繪本月刊,為日本開啟圖畫書的時代,另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國際兒童圖書館也是由他負責規畫),與美國史丹福大學的藝術心理學學者艾倫‧史匹茲(Ellen Handler Spitz)都非常強調大人念讀以及在念讀中和孩子的互動。見松居直著‧劉滌昭譯《幸福的種子-親子共讀圖畫書》,前面三章;Spitz ,Ellen Handler(1999)《Inside Picture Books》pp.1-22. 國內楊茂秀教授甚至把念讀圖畫書給孩子聽、與小朋友互動,稱之為「繪本演奏」。另外李坤珊教授、林真美老師也同樣非常重視念讀給孩子聽與跟孩子互動,見李坤珊(2001)《小小愛書人;0~3歲嬰幼兒的閱讀世界》(台北:信誼),頁31~33,126~138;林真美(1999)《在繪本花園裡》(台北:遠流),頁12-27。

註三: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在1998年創辦首屆「用愛彌補」兒童文學獎繪本徵選活動(8月截稿,11月頒獎)後,每年均沿例舉辦徵獎。凡年滿7-12歲居住於台灣地區的國小學童皆可參加。可就「用愛彌補」或「自由創作」擇一主題創作。限用中文創作,以適合10歲以下兒童閱讀為考量。取金牌獎銀牌獎各一名,佳作3名,入圍5名。得獎作品基金會享有出版權。
註四:安娜依塔‧塔姆利安繪著,呂新禾譯(2004),《我的月亮,我們的月亮(My Moon, Our Moon)》(小商務世界繪本1 伊朗童話),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按台灣商務印書館是在2004年4月起,開始陸續推出中英對照的「小商務世界繪本」,內容選自世界各國的經典童話,畫作者均為各該國名畫家。

註五:培利‧諾德曼(Perry Nodelman)質疑一般人認為「圖像」的形式,比較能讓兒童直覺地了解圖畫的訊息,以及圖像可被兒童自動理解的假設。他不認為圖像會比文字更「具體」、較不抽象。他舉幼兒是先對聲音有反應,先學會說話作反駁。(聲音遠比圖像抽象。)他進一步認為圖像閱讀仍需要理解策略的。見Nodelman, Perry & Mavis Reimer(2003) 《The Pleasure of Children’s Literature》頁 274~277著,或劉鳳蕊譯(2000)《閱讀兒童文學的樂趣》(台北:天衛),頁247~249。

註六:許華茲(Schwarcz, Joseph H. 1917~1988)在他的大作《The Picture Book Comes of Age》(Chicago: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1991),中即指圖畫書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變成為一種真正新的藝術形式。原文為“the picture book is well on its way to becoming a genuine new art form, one based on combinations and confrontations of verbal narrative texts with series of illustrations in partically unlimited variations of content, context, and style.”(p.5)。按《圖畫書成年了》是筆者對許華茲大作所給的中譯名,目前坊間尚無許氏大作中譯本。

註七:曾獲得美國1969年凱迪克獎(Caldecott Medal)的蘇勒維茲(Uri Shulevitz),著有《WRITING WITH PICTURE, How to Write and Illustrate Children’s Books》(New York: Watson-Guptill, 1985)一書。他在該書中強調圖畫書文字的簡單化,並極力區分「圖畫書」(picture book)和「故事書」(story book)兩個不同概念。認為沒有圖畫,你不知道還說到什麼,這是圖畫書的概念。如果沒有圖畫,看文字也能了解在說什麼,雖然文字也導引讀者去注意到圖畫,但它是故事書的概念(p.60-61)。創作圖畫書要依圖畫書的概念去創作。而他更是強調藉助圖像可幫忙簡化文本(simplifying text),他以自己創作「Treasure」(1980年凱迪克榮譽獎-honor book)為例,說明如何簡化。(p.61~63)筆者認為圖畫書文本的創作,在台灣是較受忽略的,大部分仍是如蘇勒維茲所說的,是以故事書概念在創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