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 星期一

圖書分級制實施之問題與困境


壹、前言  
        我國自民76年解除戒嚴,民77年解除報禁以來,資訊流通大幅增加,相對的也使各類資訊的傳播管理,產生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它所引生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由權威審核的資訊傳播管理體制,進入尊重出版自由而又不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善良風俗產生危害,這是對民主社會的一大考驗。其中如何防止身心上在發展階段的青少年受到黃、黑資訊的污染,尤是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國內在解嚴、解禁後,有關各類資訊的分級制度,經常被提出討論,原因也是在此。
  如何防止黑黃資訊污染青少年,一般來說,資訊分級制度,實不失為一種既尊重出版自由又有管制的好辦法。問題是民主社會常存在著不同的價值衝突,而分級的實施,背後又涉及業者的利益問題,因此在事前審核不容存在的民主體制下,要業者形成共識來實施分級制度,或使已實施的分級制產生實質的效果,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解嚴後的台灣,正是資訊傳播百家爭鳴的時代,從而各類媒體無一不存在如何實施分級制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到有圖片或影像的資訊。



  國內解嚴十年,各類資訊的分級制,有的是經由政府立法予以實施,如電影分及由解嚴前的兩級制,透過修改電影法,改成解嚴後的三級制(民77年1月正式實施);有的是由新聞局協助業者多次溝通,自行組成分級登錄機構,如電腦軟體業者把電腦多媒體軟體分成四級(民8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的是喧嚷多時,卻一直無法形成共識,如電視節目、圖書雜誌以及新興起的網路資訊等的分級都是。這之中,有關圖書類的漫畫分級,更是被社會各界談論得最多,也拖延得最久未獲共識。
  本文除前言、結語外,主要分成三部分敘述,一是圖書分級制的內涵,二是圖書分級制實施涉及的問題,三是圖書分級制實施之困境。

貳、圖書分級制的內涵  要討論「圖書分級制實施之問題與困境」,首先必須先對圖書分級制有所了解,也唯有有較深入的了解,才能發現實施可能引生的問題與困境。關於圖書分級制的探討,筆者認為下列幾方面是值得先行思考並行成交集的。
一、圖書指涉範疇:  「圖書分級制」所指的圖書,包含範疇如何?是所有各類圖書都包含在內嗎?這是有必要先行界定的。
1. 圖書的界域
  對於圖書,一般常是用作為包括圖書、雜誌、圖片的統稱。筆者試給一操作定義 供思考:「資訊是賴以存在的一種形式。其資訊是:a.以文字、圖形為表達媒介;b.以紙張為載體,透過印刷,並裁切成冊或單頁的方式來保存、傳遞;c.內容非觀廣告和學習教材;d.對外公開發行。在此操作定義下,則圖書不包括教科書,諸如錄音帶、CD、音影碟、以及晚近新興起的的CD光碟電子書。又圖書如主要以兒童讀者為訴求對象,通常即稱為兒童圖書。一般所謂圖書應包括成人圖書和兒童圖書在內,但是是否包括圖片,常有爭議。」
2. 分級標的圖書:
  哪些才是分級的標的圖書?這是圖書分級制的圖書範疇的問題,如依前述操作定義,圖書分級制的圖書是指圖書、雜誌和圖片等印刷品的統稱,不包括非印刷的其他閱讀媒體。就圖書來說,內容類別甚多,而圖書分級制主要又是在防止身心發展未健全的青少年接觸黃黑資訊,因此分級制主要當然是針對有可能傳播黃黑資訊的圖書,以及讀者通用如何的分級限制。為最重要的還是要先確定如何的黃黑資訊需要確定。最容易傳遞黃黑資訊的不外是休閒性的漫畫、小說和晚近新興的網頁,以及部分的性教育圖書和人體攝影圖書(寫真集)。而由於圖像傳播更具直接效果,也較容易引起感官反應,這也是漫畫分級以及新興的網站分級,最常被社會輿論討論的原因。
  又實施圖書分級制,要先能確定分級的標的圖書,而後才有給定圖書級別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給定級別跟確立圖書範疇並無關係。

二、分級指涉意涵
  或許可以從比較容易引起混淆、誤解的一些觀念,來澄清分級的意涵。
1. 分級與分類的不同
  分級的目的在限制某一些讀者群接近含有黃黑成分的資訊;分類目的則是方便讀者查找、利用資訊、促進資訊流通。另分級處理的是圖書內容的一部份資訊而已,分類則是針對圖書整體內容的屬性。
2. 分級與審查(censorship)不同
  分級只是在界定資訊可讓讀者接近的層次:通常不涉違法不違法的問題(有關分級不當,甚至涉及違越出版法的問題,是屬於違法裁定的司法問題);審查通常意味可不可以出版,有無違越出版禁制法令的問題。要先經審查才能出版(即事前審查),在民主社會一般均認為有違出版自由,因此行政機關取締違法出版品,通常也只能事後「審查」,而且行政機關的取締裁定,也不是最後的,如不服取締裁定,最後由司法機關判定。當然分級不當的糾正或裁定違法,如有所不服,同樣也是要由司法機關作最後裁決。
3. 分級無關良窳
  社會有一些人常對分級有所誤解。認為被認定為「限制」級的資訊,就是不良資訊。其實分級的認定是在區隔可讓讀者群接近的資訊層級,而不是在判定內容的好壞。
4. 分級是對資訊也是對讀者群的分級。

三、圖書分級制適用對象:

  既然圖書分級制的主要目的是在限制青少年以下的讀者接觸帶有黃黑內容的圖書,則青少年以下讀者群,當是圖書分級制的適用對象。如同圖書是以內容含有黃黑訊息的濃度來給定級別,青少年讀者也是可以在依年齡的差別,分成不同層級的讀者群。至於幾歲以下讀者才要納入限制對象,以及納入限制對象的讀者,可再依如何年齡差,分成幾個不同年齡層的限制讀者群,這是屬於分級制標準的問題。

四、圖書分級的層級畫分及其依據標準:  由於圖書分級制是就分級標的圖書,給定級別並限制某一些讀者群接觸,因此分級通常都包含了對圖書的分級和對讀者群的分級。
1. 對標的圖書分級
  從哪些向度去分級,各向度採取如何的具體標準,以及就這些向度,標準分成幾個層次,這是分級的關鍵點所在。
a. 分級向度
  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之類黃黑資訊,這是圖書分級的主要考慮。但是是否只限於「色情」和「暴力」這兩項,有的認為也應該包括涉及恐怖怪異內容以及文本中使用過多輕蔑言語的圖書。
b. 分級標準
  如何才算是構成「色情」、「暴力」、「恐怖」、「輕蔑言語」,這是最有爭議,也最難具體化的。如以民84年7月,新聞局為「圖書分級制度」舉行第二次座談會,所擬定的「書籍雜誌圖片分級實施要點初稿」為例,該要點第3條規定:「書籍、雜誌及圖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制級:(一)描繪自殺、復仇、暴行及其他危害安全行為,有導致他人模仿或犯罪之虞者。(二)以文字、圖畫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生活,而與性教育無關者。前項以外之圖書、雜誌、圖片列為普通級。」這樣的規定確實是相當籠統,要不引起爭議也難。筆者認為民86年3月1日,台北電腦商業公會開始實行的「多媒體軟體登錄分級實施要點」,其對於畫面的分級規定倒是比較具體。該要點是依畫面人物暴露和暴力程度,分為四級:
  普通級:無任何暴露畫面出現。
      無任何暴力、血腥、恐怖畫面。
      一般人可觀賞。
  保護級:有6歲以下兒童全裸,以裸露上身為常習或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
      畫面。
      涉及可愛卡通人物被殺害或消滅的畫面。
      未滿六歲不宜。
  輔導級:有裸露上半身、背部全裸、遠處全裸、透過毛玻璃或其他遮掩的全
      裸畫面。
      涉及人被殺害或可愛卡通人物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
      未滿十二歲不宜。
  限制級:除前款外,無渲染色情與猥褻的全裸畫面。
      涉及人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
      未滿十八歲不宜。
c. 級別層次
  比較單純的,有人認為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即可,有人認為該曾列輔導級。此外,除了合總分級外,有無必要像多媒體軟體分級,再依爆露(色情)和暴力分別考慮,也即有的可能是無暴露但有暴力,如此可因書的實際涉及黃黑資訊程度做標示。換句話說,分級可以合總給定級別,也可依各向度分別給定級別。至於級別也可以簡單的兩級制或較複雜的三級或四級制。
2. 對讀者群分級:通常是依年齡作為分級基準。
a. 限制、不限制的基準年齡
  各類媒體分級制,18歲通常是畫分限制和不限制的基準年齡。我國已實施的電影分級、多媒體軟體分級都是。但是18歲是否鐵律?或有再討論餘地。
b. 限制群再分級:
  18歲以下的讀者(依聯合國新通過的兒童福利法案,可統稱為兒童),通常又再分級。最常見的分法是配合小學、中學學制,再以6歲、12歲作為分界,分成三個不同年齡層兒童讀者群,這也是各國最常見的電影對觀眾群的限制。問題是圖書分級是否有必要比照如此年齡畫分。比如6歲以下再畫分有無意義或必要?再者如圖書只畫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則12歲、6歲以下的再區隔,實際上也無必要。

參、圖書分級制實施涉及之問題  關於圖書分級制實施所涉及的問題,大體可以簡要歸納為下列三大項:
一、依據法源問題:  一項制度的實施,要想獲得比較有強制力在推行,最好是能取得法源的依據。然而我國圖書分級制並未有相關法律予明確訂規定,也即圖書分級制並無法源可資依據。出版法第32條第二款妨害秩序罪,第三款的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5條有關「公然散發猥褻物品」;以及大法官第407號解釋,強調風化觀念「應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等等,這些都是有關出版的禁止規範,而不是出版物分級的規範。在沒有法源可資依據下,又要想實施圖書分級制,不外兩個途徑,一是繼續推動正式立法,或透過立法委員提案或由新聞局直接推動修改出版法,課以標示責任,並取得取締法源;另一是由業者發動自行訂定圖書登錄規範或要點,成立民間的圖書分級登錄組織。

二、分級運作規範(或要點)訂定問題:  不論是正式立法或透過民間自律成立組織,要實施圖書分級制,都是要先訂定一套分級運作規範(或要點),以便有所依循。規範(或要點)至少要包括:
1. 適用分級的圖書類別。(即確立分級標的書)
2. 分級層別及其依據標準、級別名稱統一用語。
3. 分級作業方式及其負責單位:分級作業包括級別給定、級別標示、級別登錄。負責單位即指此些分級作業由誰負責,如可規定由出版社自行負責給定級別並標示在封面某一固定位置。
4. 違規的處置方式與裁定機構違規包括標示等級不符予限制接觸的不執行。理想的分級運作規範,應該對違規行為處置機構,以及有關違規行為如何告發、取締、給予處分裁定和不符裁定的抗告方式和最後解方式,均有所規定。分級運作規範的制定,最好要顧及可行性。(如分級標準不明確,就減弱可行性),也唯有可行才能使分級達到較大的效果。

三、執行問題:
  有規範不一定保證有成效,能否產生成效,則執行是一大關鍵。而圖書分級制的執行,其實涉及兩個層面:
  級別給定、標示的執行問題:此一層面,包括級別的給定、標市、登錄和違反分級別標示如何處置的執行問題。為減少不必要困擾,級別給定、標示,最好是委由出版商自行負責,執行機構只負責登錄和受理違規告發並召集諮詢委員或顧問予裁定處分。
  限制接觸的執行問題:此一層面事實上決定圖書分級制能否產生具體效果。如圖書標示了級別,販售者仍然讓限制接觸的讀者購買、閱讀,甚至圖書還因標示級別而增加銷路,則圖書分級豈不失去了意義。因此如何促使販售者願意自律,認真配合執行限制接觸的規範,是圖書分級制成敗的重要關鍵。

肆、圖書分級制實施之困境  綜合上述貳、參的說明解析,其實已不難理解圖書分級制在實施上可能會有哪些困境。以下幾項當是較值得關注的:
一、缺乏法源依據,而業者自律又不可期的困境
  如前述,國內圖書分級迄今缺乏可資依據的法源,從而也無公權力可用作為支持實施的後盾。如要民間自行發動實施,則必須相關業者有足夠的配合意願。在事關利益獲得的情況下,這恐怕不是容易的事。何況相關業者,不是出版社自身而已,還牽涉行銷書店,乃至創作者和讀者。級別標示責在出版社(某程度也須作者配合),限制接觸之貫徹則仰賴行銷者(也須讀者配合),如限制讀者群有人,甚至有許多人要購買限制圖書,利益所在,行銷者不賣的恐怕也不多。而出版社如果自律不夠,或標示不實,或藉標示而出版有傷風化的圖書,也同樣影響到分級的實施效果。這些情況,不論有無公權力可以取締,事實上都很難防止。而限制接觸的貫徹實行,尤難於級別的標示。

二、限制接觸的認定缺乏客觀標準的困境
  圖書資訊的表達媒介是文字和圖形。如果內容涉及黃黑資訊,則出現怎樣的表達方式,須列入限制接觸,以保護兒童的身心,這是圖書分級制的基本考慮,問題市資訊列入限制接觸的具體標準如何訂定。其中以對色情的看法爭議最大。往往創作者認為是藝術,執法者卻認為是色情,有害風俗應禁止出版。有害風俗是違法行為,不容許出版,則要被查禁。是藝術,可出版,但視「嚴重」程度,予標示出級別,限制販售對象。可不可出版,就如同生與死,差別實在太大,當然也會引生較多爭議。因此,該被列入限制資訊或應屬有害風俗的資訊,它的標準訂定比起已列入限制資訊,在予區分不同等級,要困難得多。

三、執法糾紛裁定難建立公信力的困境
  任何一項制度的實施,必然涉及違法的取締、處罰問題。取締、處罰是行政機構的執法行為,屬於行政裁量權的使用。圖書分級制,如上述所述,限制接觸的認定很難有具體的客觀標準,也因缺乏客觀標準,往往會引生執法糾紛,業者對於執法者的取締行政裁量,總是再提抗告居多。最後常是依賴法院判決來確定。引人訝異的是,同一本書,不但法官的認定與執法者會有差別的,而且同是法院,不同法官認定也有差異。「閣樓」雜誌及「小澤圓寫真集」和「性幻想」這兩本書的案例,在在是最好的例證。連司法機構認定都無法一致,除了證明缺乏客觀標準外,它同時給執法者帶來困擾,也讓人懷疑司法的公信力。

四、分級標的書建立共識的困境
  圖書分級制的實施,首先要確立標的範疇,是要包括可能涉及傳遞黃黑資訊的各類圖書?還有除了一般的圖書、雜誌外,也包含單張的圖片嗎?圖書的分級制如果不是透過立法直接把標的書納入規定,則如由民間來發動實施分級制,共識相對較難。如果要把單張圖片也納入,勢必要把出版圖片的出版商納入,專門出版卡片或圖片的出版商,與一般出版社、雜誌社差異很大。再如專門出版的,專門出書、和專門出漫畫的出版社,彼此也有很大的差異。
解決分級標的書與困境,最好當然是透過立法,讓圖書分級制取得法源,並對標的書直接予規定。如果無從完成立法,則不妨以個別休閒類圖書去考慮,同時把圖書和雜誌包括在內。如漫畫書和漫畫雜誌業者,可試著結合推動實施漫畫分級制。

伍、結語  要實施圖書分級制,事實上涉及問題不少,也存在著不少困境。唯如從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觀點來看,仍是值得大家來關心推動。又圖畫分級制實質上仍是偏重在消極的防患。多想辦法獎勵出版青少年喜歡的好書和漫畫,以及多舉辦一些足以吸引青少年發洩精力的活動和多闢建一些青少年遊樂、鍛鍊體力的場所,可能更是值得我們配合去思考推動。
儘管圖書分級制國內尚未正式實施。但是即令已經實施,要防止青少年不去接觸限制類圖書,恐怕也不易做到。換句話說防止有害兒童身心發展圖書的流通,單靠實施分級制,並不足以解決問題。家長、婦女團體、宗教團體乃至讀書會組織,如能共同擔當起監視者的角色,多告發已屬違反社會風俗的圖書,並且多為青少年推薦一些好書,可能更勝過於實施圖書分級制,或者說更能保障實施圖書分級制的成果。
  依據調查,課餘青少年接觸電視等視聽媒體,所花時間遠超過閱讀報章雜誌甚多。而青少年閱讀書報又以閱讀漫畫居多。這種情況很符合全世界閱讀視聽化的走向。因此電視節目、卡通影片的分級制,以及漫畫類圖書和雜誌的分級制,可能都值得我們考慮一併推動。同樣的,多為兒童選擇播放一些好的卡通影片和電視節目,多提供一些優良漫畫圖書、雜誌給兒童閱讀,可能比單純考慮實施分級制來得重要。公視最近開播,北市中崙漫畫圖書館也是七月剛開館,筆者對這兩者都寄予深刻期待,也期盼大家一起給予督促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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