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兒童文學的「存有」問題與兒童的「界域」問題


  兒童文學是不是自古就有了?如果不是,那是什麼時候開始有的?而且要怎樣才算是有了兒童文學呢?它的判別點如何?這些在在是所謂兒童文學的「存有」問題。再者,兒童文學的「兒童」指涉如何?青少年、幼兒是否都包括在內?它可有較具體的年齡界域?有兒童文學,是否還有所謂的青少年文學、幼兒文學?有的話,它們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此些涉及的則是兒童的「界域」問題。本文擬探究的,正是兒童文學的「存有」與兒童的「界域」這兩個問題。




●「存有」問題的癥結
  如果有所謂的兒童文學,那它究竟始於何時?迄今兒童文學界並未形成共識。造成分歧的原因是大家所持的兒童文學判別標準不同。對於兒童文學「存有」的認定,有的比較偏重實質的存在;有的則偏重「兒童文學」此一概念名詞的有無;有的特別強調作品本身的「兒童」內涵。
  偏重實質存在的,比較不嚴格認為兒童文學與成人文學需要區隔,也不認為一定要有意識為兒童創作的作品,才是兒童文學。比如「金銀島」、「魯濱遜漂流記」等作品,作者並非為兒童而創作,卻長年來為兒童所喜愛,這些作品誰也不能說它們不是兒童文學。因而兒童文學的存在,不取決於是否為兒童創作,而是取決於作品是否為兒童所喜歡,為兒童所閱讀。
  偏重「兒童文學」此一概念之有無者,是純粹從詞彙使用的觀點來界說,認為兒童文學必須有人正式提出了「兒童文學」此一詞彙,並逐漸為人所接受,才能算是開始有兒童文學。持此一角度的,大體以研究者居多,它是可以解決兒童文學何時從成人文學獨立出來的問題,卻不能否定在「兒童文學」此一詞彙正式出現之前,已有兒童文學存在的事實,也即不能解決實際的兒童文學「存有」問題。
  比較強調作品本身的「兒童」內涵的,是受現代認知發展學派的影響而來,他們對兒童文學持比較嚴謹的觀點,認為兒童文學必須是有意識為兒童創作的文學。然而,也有持更嚴警的看法,認為光是有意識為兒童創作,也不必然就是兒童文學,最主要是看作品本身所表現的手法與內容,是否從兒童的角度去思考?是否對兒童有經驗的意義?是否為兒童所理解?是否描繪出兒童心中的想像世界?也即唯有立基於兒童發展、立基於兒童認知的文學作品,才是真正的兒童文學。
  而對兒童文學「存有」問題如此不同的觀點,我們是獨尊一說?抑眾說均有可取,不宜偏廢?抑眾說均難掩瑕疵,有必要另立一說?抑諸說全是庸人自擾,管它什麼是兒童文學?更不用管它什麼時候才有兒童文學?只要自家認為是什麼,什麼時候有就是了。此一問題且留待讀者自行思考。筆者想再加贅的是,此一兒童文學的「存有」問題,看似小問題,甚至不成問題,但是如從研究的觀點加以思考,卻又是個成問題的問題,而且不是個小問題,它背後涉及的即是不同的「兒童文學觀」,也是導致對兒童文學作品常有不同認定與品評的原由。

●兒童「界域」的分歧與分化
  相對於兒童文學的「存有」困擾,更基底的則是兒童「界域」的困擾。純從詞彙含義來說,「兒童」是「大人」的相對詞,問題就在於兒童與大人的分隔點究竟在那兒?不同層面往往有不同層面的區分點,彼此並不一致。
  一般最常用於區分兒童和大人的是生理體型。但是,究竟是指長出到具備大人所具足的東西才算是大人?抑是第二性徵出現,具備大人外型、體格,即算大人呢?採取前者,則人類是智齒最後長出,晚達25、26歲,因而二十幾歲還得算是兒童,如此結論,顯然不太能為大多數所接受。以第二性徵出現作界定,則約在12、13歲上下之間,大體是在進入國中的階段,如進入國中以後,即被視為大人,則恐怕大多數也不會贊同。似乎是大人應該界定在第二性徵出現以後,而不必晚至二十幾歲長出智齒,難點就是應該劃定在何處。國內醫學界,以往把小兒科年齡限制在15歲以下,或許可視為從生理體格區隔大人、小孩的參考指標。
  除了生理體型特徵外,最常被用來做為大人、兒童區隔基準的是社會的習俗,以及法律規定。在習俗方面,結婚組織家庭,繁衍下一代,通常被視為進入成人社會的象徵,古老社會常為兒童「成年」,可以準備結婚,舉行「成年」禮。台南地區留下「做十六歲」的習俗,就是最明顯的例證。從前述生理發展的角度來觀察,此16歲應具有相當的指標性意義。我國的民法對結婚的規定,就限定女子必須滿15歲。而勞動基準法,也規定僱主不得雇用未滿15歲的從事工作。此外,勞動基準法,同時更規定未滿16歲而滿15歲以上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僱主不得利用童工為繁重及危險性的工作。此外,我國兒福法的兒童是未滿12歲的人,少年事件相關法律,則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顯然把兒童、少年更作明確區分。可是如就法律的「完整行為能力」來看成人,則16歲、乃至18歲的底線仍是過低,因為我國男女要滿廿歲才有公民權(選舉權等)。擁有公民權常視為法定成年的象徵,因此,就我國法律來說,廿歲是大人、兒童的法定界域。15~20歲是比較模糊的中間過渡階段。
  且再看看國際上的兒童界域。一九五九年十一月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並未對兒童的年齡加以界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則明文規定係指十八歲以下的自然人(第一條)。此一兒童年齡界域,顯然比前述的12、15、16歲更高。而國內醫界,也因此一規定,把小兒科年齡限定由15歲提高到18歲以下。
  上述有關兒童、成人的各種區隔,大體上比較屬於概括的二分法認定方式,另一種對兒童、成人作比較明確更細劃分的,是來自發展心裡學的學者。發展心裡學者共同的看法是認知的改變,會連帶促使個體在社會、情緒和人格上,產生新的轉機。而從各種發展的實證研究,發現人的一生(LIFE SPAN)其實是一直不斷持續在發展的,成人、兒童都可在細分為幾個時期。(各家分法不盡一致,唯大體11、12歲,18、19歲是個較明顯區隔點。12~18歲的青少年階段是過渡到成年的重要階段)。正是由於發展心裡學的實證研究,使得兒童的發展研究,更明確分化區個為嬰兒、幼兒、兒童、少年、青少年、青年期等,並逐漸成為獨立的研究領域,甚至有以此些年齡分期為名的學術刊物。如從此一觀點來看兒童文學,則兒童文學仍為文學的一支,它本身再分化為青少年文學、少年文學、童年文學、幼年文學,並非沒有理論基礎。也即兒童文學,隨者兒童「界域」的分化而分化,應是可以成立的。至於合稱的「兒童文學」是否可以高到涵括青少年文學,則視兒童的上限界域而定。另外是否可以向下分化到在有嬰兒文學,則不屬兒童界域的問題,而是文學構成質素的問題,它的成立前提是有無嬰兒可理解又夠得上稱為文學作品的東西。

※ 本文原載於「中華民國兒童文學學會會訊」八卷三期,1992年6月,頁4-5。
 後收錄於洪文瓊著《兒童文學見思集》,1994年6月,傳文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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